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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合建契約書

 

            土地提供: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建契約人                              茲為雙方合

      投資興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作興建房屋事宜,由甲方提供建築用地,乙方提供興建資金,在可建範圍內以都巾更新方式做

最有效之利用為原則規劃,達成下列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土地標示

一、本合建土地共包括:坐落台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開發基地範圍(詳附件五:

全區地籍圖影本及各分區地號總表)(以下簡稱開發基地範圍)。甲方同意乙方得因

開發之時程需要為增加、或減少、或分割本地段土地,逕為劃定都市更新範圍,因

開發之需界定基地範圍(劃定之基地範圍實際面積,仍依地政機關謄本所列為準)。

二、合建興建土地標示:

甲方提供所有土地全部(含計劃道路用地)予乙方合作興建本住宅大樓及連同本基

地內之原有建物予乙方拆除。其確實之土地、建物標示及面積【詳附件二:甲方提

供所有之合作興建土地(含計劃道路用地)(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建物標示(建物

登記謄本影本)】(以下建稱本基地)。

 

第二條:合作方式

一、甲方提供合建土地作為建築基地,乙方負責出資、規劃、設計、請照、施工、營造

等事宜,雙方採合建分屋方式執行,實際設計樓層依申請建造執照為準;建材與設

備詳附件一:建材與設備說明。

二、甲方所有參與本案都市更新及涵蓋於開發基地範圍內之計劃道路用地,同意由本案

乙方委託之都更顧問公司代為辦理土地捐贈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不論提供之土地

是否因而獲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該計畫道路用地均受本合建契約之拘束。如因該

計畫道路用地捐贈而獲得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時,該獎勵容積亦視為甲方共同參與本

基地之合建,並與乙方依第三條房地分配原則辦理。

三、甲方提供所有之計劃道路用地,如無法獲致獎勵容積,則乙方同意,於本合建案完

成後將該土地返還與甲方。如因本案都巾更新而需變更原甲方所有計劃道路用地位

置時,甲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房地車位分配原則

一、雙方同意合建之分配原則,採價值分配方式;即甲方提供之本基地土地,由乙方就

可興建之建物及車位計算之全部價值,由甲方分得價值55,乙方分得價值45﹪,

並以選屋會議時乙方所提出之建物車位價值為準。

 

二、建物分配

(一)雙方同意本大樓房屋,包含基準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樓地板面積採價值分配

方式;甲方依本約第一條第二款所提供之土地可興建之建物坪數(含主建物、附

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份,以建物登記簿上記載之面積為準),其分得建物價值坪數

如下:甲方分得55﹪,乙方分得45(包含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樓

地板面積)。

 

三、車位分配

(一)雙方同意本大樓之汽車停車位採價值方式分配。甲方全體分得應設置停車位價值

     55,乙方分得應設置停車位價值45(包含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

     樓地板面積)。

(二)甲方依本約第一條第二款所提供之土地佔本基地之權值比例分配上開應設置停車

位之車位價值。選取方式依本約第四條之約定處理。本大樓規劃之室內機車停車

空間,全部面積計入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甲、乙雙方不再另行分配。

 

四、上述建物及車位分配原則,如係可歸屬於個別地主或乙方之原因所獲致之獎勵容積

(容積移入、計劃道路用地捐贈.......等),應屬該個別地主或乙方所獲取之個別獎勵

容積,仍應參予本案之合建;但該獲取之獎勵容積僅該個別地主與乙方有權按本條

房地分配及車位分配原則拆分。至於其他非屬個別地主與乙方個別所獲取之獎勵容

積,則甲方均有權參與分配。

 

五、本條房地車位分配原則,如因建造執照核准或因法令條正,致建物坪數、停車位數

有所增加,雙方同意仍應按上述方式分配之,包含基準容積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

面積,但減少時亦同。

 

六、土地分配

本合建大樓汽車停車位應持分之土地,按每一車位持分本基地總面積1/10000方式

辦理登記,其餘之土地,由本大樓全部房屋,按各房屋主、附屬建物面積(含獎勵

面積)佔本大樓全部主、附屬建物面積(含獎勵面積)總和之比例分攤,計算各房

屋持分。雙方依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所分配取得之房屋坪數與車位數量,應按

上開原則綜合計算分配應持分之土地。

 

七、本大樓房屋與車位之價值,甲方同意依乙方於選屋會議時所提出之房屋與車位價格

表為準。

 

八、一樓空地及屋頂平台或其他共有部份之使用方式,依乙方之設計規劃為準,並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四條:選屋及選車位原則

一、雙方同意,本基地之選屋及選車位原則,係按甲方參與合建土地之坐落位置之該區

域內選取之,不得跨區選取,各區基地位置參照附件五。

 

二、乙方得視本基地開發進度,決定選屋會議之時機。並於通知甲方召開選屋會議時,

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各戶面積表(含價格表)及車位表(含價格表),供甲方各地主進

行選屋及選車位會議之分配。雙方同意由甲方地主共同進行選屋,其選屋方式如下:

(一)甲方與本基地其他地主先以抽籤方式抽取「順序籤」,再按「順序籤」之號碼順序

123……..)由小至大依次進行選屋及選位。

  (二)如甲方或其他甲方不克出席選屋會議者,應出具委託書(附本人印鑑證明或法人

     登記事項抄錄本)委託他人代為出席選屋,倘未能出席且未委託他人出席者,則

     由乙方敦請當地里長或市議員代為抽取「順序籤」。

  (三)於依序進行選屋及選車位時,倘輪至該順序籤序號之地主選擇,惟經唱號三次

 該地主仍未出面者,則視同放棄該次選屋權,其選屋次序即調整至最末號,並由

 次一順序籤序號之地主續行選屋。倘出席之地主選屋完畢,仍有地主未出席選屋

 者,則由當地里長或市議員按該等地主原選屋次序,依序代為以抽籤方式完成選

 屋及選位。

(四)甲方或其委託代表於選屋會議未出席或進行中途離席,致未能親自選屋者,視為

未曾出席,應比照前款約定辦理完成選屋及選位。

(五)甲方之選屋及選位如係以本條約第三款由當地里長或市議員代為抽籤方式完成,

視為甲方親自所為。

(六)甲方於選定房屋及車位後,應即簽署選取房屋、車位及找補金額之確認文件交予

乙方存查憑辦。

(七)前款應由甲方簽署之確認分屋同意書,如係依本條項第五款規定,由當地里長或

市議員代為選屋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同意上述代選之房

屋或另選取未被選取之房屋,完成簽署。逾期仍未完成簽署者,則由乙方按原代選

之房屋予以分配,甲方絕無異議。

 

  三、甲方及本基地其他地主於選屋(或選位)時,應以參與合建土地之坐落位置區域集

中整戶(或整個車位)為原則,如有不足一戶或超過一戶時,雙方同意依乙方於選屋

會議上所定之各戶及各車位價格之金額互為找補。

 

第五條:建築保證金月租金與搬遷補償費(單位:新台幣/元)

一、保證金支付:本契約保證金乙方同意依甲方所提供之土地每坪新台幣30,000元,支

付甲方履約保證金,其給付及退還方式如下:(詳附件三:保證金支付及退還明細表)

(一)保證金共分三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簽約完成時,乙方應按保證金總額16支付予甲方兌領並於甲方辦理產

 

    權信託完成時再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6

第二期:完成都巾更新審議、建造執照核准、甲方點交房地予乙戶完成之日起10

        日內乙方應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3

第三期:申報開工日起10日內,乙方應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3

(二)保證金共分三期退還乙方。

第一期:本大樓一樓底版完成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13

第二期:本大樓結構體(上樑)完成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

    13

第三期:本大樓使用執照核發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13

 

二、保證金支付及退還,雙方不得假藉任何理由不付(退)或少付(退),如有遲延,每

逾一日按日息11000 計算,付予對方作為遲延懲罰性違約金至清償日為止,若逾

30日以上,則每逾一日按日息21000 計算,以作為遲延懲罰性違約金給付對方至

清償日為止。

 

三、建築保證金之給付及退還需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以接獲通知後第15日為前款

違約金之計算起始日。

 

四、乙方同意本案合作期間,針對甲方有保存登記之建物提供租金補貼;以該建物坐落

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不含道路用地),每坪土地補貼月租金新台幣1,000元整予

甲方。上開月租金補貼於甲方完成點交房地予乙方之月份起至使用執照核發之月份

止。

 

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搬遷期限內搬遷。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遷並點交地上物時,針對

甲方有保存登記之建物,每戶補貼搬遷費新台幣30,000元整予甲方。

 

第六條:建築規劃

一、雙方同意在本約第一條之合建基地範圍上,依建築法令許可,配合相關獎勵容積規

劃方式設計興建合建大樓,該建照圖樣須知會甲方,如甲方有變更意見,得在符合

建管法令與工程常規及確保本基地整體地主利益之前提下與乙方協商,如經雙方同

意則調整之,並由乙方依法申請建照變更。但本基地半數以上之地主已表認可者,

則甲方應同意配合之。

 

二、乙方應於本基地申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立即聘請建築師規劃設計,甲方應無條件

提供相關文件配合辦理。

 

三、本約之建築標準,如因政府法令變更,則乙方應依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規畫建築。

 

四、乙方應確實依照建築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圖說施工。

 

五、甲方於簽定合建契約時應同時簽訂都市更新同意書(包含劃定同意書、概要同意書、

事業計畫同意書)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相關用印,交由乙方於本基地整合完

成後指定建築師進行都市更新審議、建築規劃設計、提出申請建造執照等相關事宜

(雙方簽約同時甲方需繳付身份證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水費單、電費

單、瓦斯單繳費收據正本)。

  

六、甲方應於都市更新審議准準後(實際時間依乙方通知),並於通知日起30日內將全

部地上物騰空(舊屋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並同時將土地點交予乙方管理及使

用。

 

第七條:起造人名義

一、雙方同意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以乙方為起造人。乙方應於建照執照核發後30日內,

依第八條第二項約定,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受託人。

 

二、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乙枚(詳附件四:代刻印章委託書),並同意交由乙方保管及

使用,但乙方僅得使用該印章於本約有關申辦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執照、使

用執照、水電、申請門牌、產權登記等相關事務之用,不得將本授權印章使用於本

約前述約定以外之用途,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並應對甲方

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前項代刻之印章甲方不得中途主張無效或作廢,但乙方逾越授權範圍使用該印章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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