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信託約定
一、為確保合建雙方之權益,雙方同意將合建土地之產權,本大樓之起造權及合建契約
之權利義務,共同信託予依法得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及建築經理公司(以下簡
稱受託人)監管執行。受託人由乙方指定,因辦理信託所生之相關費用則由甲乙雙
方按分得建物之比例分攤之。
二、甲、乙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後,第一次保證金發放予甲方前,共同與受託人簽署完
成信託契約,甲方應同時將合建土地之產權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乙方則應於都市更
新核准後取得本大樓建造執照時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受託人。任一方如未配合辦理
理,即屬違約。
三、受託人應於本大樓開工日起30日內,配合將合建土地與本基地內其他地號土地辦理
合併登記。於本大樓領得使用執照並辦妥第一次產權總登記後,受託人應辦理房地
信託登記之返還手續,即依約將甲方應分得之建物暨其應持有之土地移轉予甲方,
及同時依約將乙方應分得之建物暨其餘之土地持分移轉予乙方。
一、為辦理信託之必要,甲、乙雙方應依受託人之指示配合提供下列文書證件,且如需
任一方出面協辦或補蓋印信或補具文件時,均應於受託人通知日起三日內配合辦
理,不得藉故遲延或拒絕。
(一)甲方應提供合建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如係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
影本、印鑑證明;如係法人應提供法人變更登記事項抄錄本正本一份、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一份、最近年度完稅後之合建土地地價稅單與房屋稅單、用印完妥之
信託登記相關書類文件。
(二)乙方應提供公司變更事項抄錄本正本一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用印完妥
之信託登記相關書類文件,應於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期限內提供建造執照正本、原
始起造人印章、用印完成之起造人變更同意書及依法變更起造人所需之全部合法相
關文件。
第九條:產權保證
甲方應保證合建基地(含地上物)產權清楚,如有租賃、佔用、設定他項權利(含
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三七五租約、限制登記事項或其他設定者,應於乙方申請都
市更新之權利變換完成前塗銷並自行處理完畢。
第十條:稅費負擔
一、本基地配合都市更新辦理權利變換,甲方依約將土地移轉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人時,
其移轉前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費由甲方自行負擔;移轉後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費由
雙方依分配比例各自負擔。
二、甲方依本契約提供合建之土地,其地價稅、田賦、工程受益費在產權過戶日前,由
甲方負擔,產權過戶日後,則按隻方產權登記名義人各自負擔之。
三、拆屋整地前之房屋稅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繳清,並委由乙方代為辦理建物滅失
登記,滅失登記費用由乙方負擔。新建大樓之房屋稅,不論遷入與否,雙方均按分
得部份各自負擔。
四、甲方依本契約應分得之房屋,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備齊證件資料,交付乙方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總登記,其所需之複丈費、登記規費、印花稅、書狀費及代書費,由乙
方負擔。代書作業由乙方指定具有專業執照之地政士辦理。
五、房地互易處理;雙方依合建基地及房屋等值互換原則,於合建大樓取得使用執照後,
由甲方依土地公告現值總值開立換出土地之憑證(稅賦由買受人負擔,即建方)予
乙方,乙方則依規定開立換出房屋之憑證(稅賦由買受人負擔,即土地所有權人)
予甲方。雙方互易對開之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從高開立,若有差額,憑證上所載之
金額應補足之。
六、由乙方依本約規定負擔之稅費,其支付憑證之抬頭若為甲方名義,甲方應依規定另
行出具收據(乙方或乙方指定之抬頭)交付乙方,俾憑入帳。
七、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領得使用執照前應繳納之公共基金,不論起造人名義為何
人,由甲乙雙方按分得比例分擔之。
八、上述應由甲方負擔之稅捐及費用,甲方應於期限內繳清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拖延或不
繳,如有乙方代繳情事發生,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給予適當期限歸墊,如甲方
仍未於期限歸墊,則每逾一日按日息1/1000 計算付予乙方作為遲延賠償。
第十一條:房屋之銷售與處分
一、乙方分得之房屋及土地,乙方有完全處分之權,其有關之銷售價格、促銷廣告或活
動等,甲方不得干涉。
二、甲方同意分得之房屋於完工交屋前,不得自行對外銷售。但如甲方委託乙方銷售或
於乙方交屋完成後,則不在此限。
三、甲方如委託乙方銷售時,乙方代為處理簽約、各期款項收取及交屋等相關事宜,甲
方同意提供售出金額之1/100 費用(含營業作業管銷費用,但不含銷售之仲介費
用,仲介費用另與銷售公司協議),作為乙方之報酬。甲方同意將銷售建物所得款
項,逐筆存於信託銀行專戶(利息歸甲方所有),於扣除甲方應負擔之稅費,於該戶
交屋後一併結算後,始得領取。
第十二條:施工規定及變更設計
一、乙方應依政府核准之圖說及有關法令,並配合本契約有關建材與設備所訂材料、
規格及結構施工。建築執照取得後,在不損及甲方權益原則下,甲方授權乙方得
自行辦理變更設計。
二、施工期限,甲方得隨時查驗工地,若發現乙方有未依規定施工情事,經甲方以書
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於限期內改善,不得推諉拒絕。
三、正式開工前,甲方如欲變更設計,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欲變更之內容,並經乙方同
意後,始得辦理。工程變更如涉及追加減帳,應於交屋時一併結清。
第十三條:施工安全保證
本大樓工程自開工日起至完工日止,乙方應負責管理工地及工人,並對四鄰房屋、
人員及財務安全妥當維護,如有任何意外事件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十四條:建築期限及逾期完工處理
一、本大樓結構工程,乙方應依建管單位核發之建造執照期限內申報開工日,並於核定
之完工期限內竣工。
二、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本合建大樓工程(即取得使用執照)時,每逾一日乙方應賠償
甲方「按甲方分得房屋部份依法定工程造價1/1000計算之金額」。但有下列情事發
生,致影響營造工程時,其經過時日不作逾期日數計算:
(一)經甲乙雙方同意而變更之項目者,自要求變更日起至變更工程核准日之期間。
(二)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者,經乙方要求並取得甲方同意者,其同意之期間。
(三)遇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以及該事故之存續期間。
第十五條:交屋
一、乙方應於本大樓使用執照核發日起120日內(含水電接通),將甲方應得之房屋以
書面通知甲方辦理交屋手續,甲方應於接到乙方交屋通知日起10日內與乙方完成
交屋,同時繳清應負擔之費用,逾期視為甲方已驗收工程品質無誤,即日起乙方不
負保管責任。
二、本大樓共同使用部份之相關公共設施,乙方應於通知甲方交屋日起90日內全部完
成,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工程未完成為由,拒絕繳清應負擔之費用。
三、為提升本大樓之環境品質暨維護社區公益與住戶權益,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本大樓使
用執照取得後,在使用執照核准範圍外,再增添或修改大樓部份公共設施或設備。
四、甲方同意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應負擔所分得房屋之水電費、公共水電費及管理費。
五、甲方委託乙方而售出之房屋及車位,相關交屋手續,甲方同意全權委由乙方與購買
客戶辦理。售出戶之交屋條件及負擔費用,以銷售契約之內容為準。
六、乙方於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起,就本大樓主要結構部份保固15年(但不包括門窗之
玻璃、電器及自來水之配件等,依交屋時乙方提供客戶之保固書為準),其他設備
類保固1年,保固期限如有施工不良,乙方負責無償修護或更換,但如因甲方使用
不當、人為破壞或人為耗損品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害,則不
在此限。
第十六條:契約轉讓
一、雙方依本契約所享有之各項權利及所負擔之各項義務,非經對方之書面同意,不得
轉讓第三人(但本大樓開工前,乙方倘轉讓本約全部或部份權利義務予其關係企業
者,不在此限)。
二、任一方違反前項約定所為之轉讓,其轉讓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十七條:違約罰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實公平原則遵守本契約各項約定,如有違反,應按下列各項約定
辦理之。
一、倘甲方有違約情事,經乙方催告後,甲方仍未改善者,乙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
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含:乙方已投入本大樓之工程設計費、材料費、
施工費等相關工程費用、乙方因而須給付本基地其他地主或本大樓承包廠商之違約
金或賠償費、乙方因辦理房地銷售所投入之相關管銷費用)與所失之利益(即乙方履
行本約所預期取得之利潤);或甲方將所持有全部合建土地,以公告現值出售予本
合建基地之共有地主(或乙方),以利本大樓興建順行。
二、倘乙方有違約情事或連續無故停工達3個月以上,經甲方定期催告10日後,乙方
仍未復工者,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與本基地其他地主共同接收乙方已完成
之全部工程,並要求乙方將尚未使用之一切書類歸還予甲方。但如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一)因甲方未依本約規定繳付有關證件或稅費。
(二)因甲方要求變更而遲延工程進行。
(三)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地變、人禍或都市計畫變更、政府禁建等其他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工程者。
(四)因本基地其他地主違約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者。
第十八條:解除契約
本合建契約如因法令限制、建築法令變更、容積率變動實施限建或遭政府主管機關
變更或徵收做為公共設施用地致本基地無法按簽訂本約時之法令條件建築時,乙方
得與甲方協議變更合作條件,協議不成本約解除。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契約通知
日起15日內將乙方代出甲方支出費用及合建保證金無息一次交付乙方。
第十九條:特約事項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表本大樓之全體起造人,於本大樓領得使用執照後,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甲方並同意乙方得逕行製作推舉
乙方擔任召集人之同意文書並以甲方名義於該文書上用印。
二、有關本大樓公共設施之點交、大樓管理公司之聘任、住戶規約之訂定、共有部份之
分管約定、第一次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大樓管理費之收繳方式以及增添修改社區公
共設施等事項,甲方同意委由乙方全權統籌規畫,並依乙方銷售本大樓房屋所訂
定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相關住戶規約規定,遵守適用於甲方依本約所分得
之房屋,以維護社區整體環境,甲方絕無異議。
三、甲方於出售其所分得之房屋時,應將本條各項約定意旨載明於房屋買賣契約,並要
求買受人應遵守之。
第二十條:契約繼受效力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承受人、繼承人、受益人、受贈指定人及法定代理
人或指定起造名義人,均具同等約束效力,屬有效之權利義務行使者。
第二十一條:意思送達
雙方所為之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住址掛號為之,如變更住址
時,負有通知對方之義務,如有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如因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以郵局發出招領郵政信函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審轄法院
本約之附件視為合建契約之一部份,同具拘束效力,本約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
願本合作立場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依風俗習慣及誠實信用之原則公平解釋辦理
之,若有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合約份數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即生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各無反悔,特立本合約正本壹式
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附件:
附件一:建材與設備說明。
附件二:甲方提供之合作興建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附件三:保證金支付及退還明細表。
附件四:代刻印章委託書正本。
附件五:各區地號總表及全區地籍圖影本。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建材設備說明
◎結構
本大樓結構經專業技師及電腦精確計算,並經由專家審核整體結構採用鋼筋混凝土
(R.C.)建造。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時效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所
頒發之建築技術規則及CNS要求之安全標準設計施工。
◎外觀
外飾建材採花崗石,搭配金屬飾板、強化玻璃及丁掛磚,氣派典雅、精緻巂永且現
代品味。
◎景觀
本案空地部份將配合地型、地貎聘請專業設計師塑造環境,進行景觀美化。
◎門廳
本大樓入口採金屬大樓鑲崁強化玻璃,牆面、地坪舖貼石材搭配木作,平頂採用藝術
天花板及照明,二樓以上電梯門廳地坪及牆面採用石材搭配木作。
◎門窗
1.玄關:住家採用金屬烤漆或鑄鋁玄關門搭配進口豪華門鎖及不銹鋼門檻。
2.室內:臥室內特選藝術木紋門扇,搭配實木門框並附水平鎖、門止、不銹鋼活頁;
浴室門扇採藝術門扇;浴室、廚房均配裝不銹鋼門檻。
3.鋁門窗:採用YKK或中華、力霸、大同等㊣字標記鋁料,落地窗附棋拉式紗窗;鋁
窗附紗窗(在密閉實驗室中,阻斷音源可達25db)。
◎室內裝修
1.地坪部份:客、餐廳、臥室採60×60cm拋光石英磚或紫檀木、柚木企口海島型木地
板(三吋寬、亂尺舖設),廚房採拋光石英磚,浴廁舖設拋光石英磚;客
、餐廳及臥室附踢腳板。
2.牆面部份:客、餐廳、臥室均刷ICI乳膠漆,廚房、浴廁貼拋光石英磚。
3.坪面部份:客、餐廳、臥室均刷ICI乳膠漆,廚房、浴廁為矽酸鈣板面刷ICI漆處
理。
4.內牆部份:採用輕質隔間。
◎陽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