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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太平洋建設公司有三位專案經理到家裡來拜訪。


他們表現極高的誠意,挨家挨戶拜訪。
有幾個月了,上次是邀請我們到忠孝東路總公司去座談。
他們將本區200多位住戶,分區邀請開座談會。
據他們說,去參加的人並不多。
所以,現在他們也在社區裡租了一間房子作為服務中心。
而且由太平洋建設本身來做接洽的工作,而非透過其他業務。
這和之前首泰建設不同,這更能直接討論、面對問題解決。
我很贊同他們的做法,也表示支持。
他們逐一訪問,並表達誠意與決心,多數居民均表示肯定。
我提醒他們,要有長期作戰的準備,非一兩年可完成的。
我問他們的停損點在哪?他們表示只要住戶有意願,他們便會持續溝通,直到成功。
我預祝太平洋建設會成功,本區住戶能有更新的住宅,雙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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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信託約定


一、為確保合建雙方之權益,雙方同意將合建土地之產權,本大樓之起造權及合建契約

之權利義務,共同信託予依法得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及建築經理公司(以下簡

稱受託人)監管執行。受託人由乙方指定,因辦理信託所生之相關費用則由甲乙雙

方按分得建物之比例分攤之。

 

  二、甲、乙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後,第一次保證金發放予甲方前,共同與受託人簽署完

    成信託契約,甲方應同時將合建土地之產權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乙方則應於都市更

    新核准後取得本大樓建造執照時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受託人。任一方如未配合辦理

    理,即屬違約。

 

  三、受託人應於本大樓開工日起30日內,配合將合建土地與本基地內其他地號土地辦理

 

合併登記。於本大樓領得使用執照並辦妥第一次產權總登記後,受託人應辦理房地

信託登記之返還手續,即依約將甲方應分得之建物暨其應持有之土地移轉予甲方,

及同時依約將乙方應分得之建物暨其餘之土地持分移轉予乙方。

 

一、為辦理信託之必要,甲、乙雙方應依受託人之指示配合提供下列文書證件,且如需

任一方出面協辦或補蓋印信或補具文件時,均應於受託人通知日起三日內配合辦

理,不得藉故遲延或拒絕。

(一)甲方應提供合建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如係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

影本、印鑑證明;如係法人應提供法人變更登記事項抄錄本正本一份、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一份、最近年度完稅後之合建土地地價稅單與房屋稅單、用印完妥之

信託登記相關書類文件。

(二)乙方應提供公司變更事項抄錄本正本一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用印完妥

之信託登記相關書類文件,應於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期限內提供建造執照正本、原

始起造人印章、用印完成之起造人變更同意書及依法變更起造人所需之全部合法相

關文件。

 

第九條:產權保證

    甲方應保證合建基地(含地上物)產權清楚,如有租賃、佔用、設定他項權利(含

    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三七五租約、限制登記事項或其他設定者,應於乙方申請都

    市更新之權利變換完成前塗銷並自行處理完畢。

 

第十條:稅費負擔

一、本基地配合都市更新辦理權利變換,甲方依約將土地移轉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人時,

其移轉前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費由甲方自行負擔;移轉後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費由

雙方依分配比例各自負擔。

 

二、甲方依本契約提供合建之土地,其地價稅、田賦、工程受益費在產權過戶日前,由

甲方負擔,產權過戶日後,則按隻方產權登記名義人各自負擔之。

 

三、拆屋整地前之房屋稅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繳清,並委由乙方代為辦理建物滅失

登記,滅失登記費用由乙方負擔。新建大樓之房屋稅,不論遷入與否,雙方均按分

得部份各自負擔。

 

四、甲方依本契約應分得之房屋,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備齊證件資料,交付乙方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總登記,其所需之複丈費、登記規費、印花稅、書狀費及代書費,由乙

方負擔。代書作業由乙方指定具有專業執照之地政士辦理。

 

五、房地互易處理;雙方依合建基地及房屋等值互換原則,於合建大樓取得使用執照後,

由甲方依土地公告現值總值開立換出土地之憑證(稅賦由買受人負擔,即建方)予

乙方,乙方則依規定開立換出房屋之憑證(稅賦由買受人負擔,即土地所有權人)

予甲方。雙方互易對開之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從高開立,若有差額,憑證上所載之

金額應補足之。

 

六、由乙方依本約規定負擔之稅費,其支付憑證之抬頭若為甲方名義,甲方應依規定另

行出具收據(乙方或乙方指定之抬頭)交付乙方,俾憑入帳。

 

七、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領得使用執照前應繳納之公共基金,不論起造人名義為何

人,由甲乙雙方按分得比例分擔之。

 

八、上述應由甲方負擔之稅捐及費用,甲方應於期限內繳清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拖延或不

繳,如有乙方代繳情事發生,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給予適當期限歸墊,如甲方

仍未於期限歸墊,則每逾一日按日息11000 計算付予乙方作為遲延賠償。

 

第十一條:房屋之銷售與處分

一、乙方分得之房屋及土地,乙方有完全處分之權,其有關之銷售價格、促銷廣告或活

動等,甲方不得干涉。

 

二、甲方同意分得之房屋於完工交屋前,不得自行對外銷售。但如甲方委託乙方銷售或

於乙方交屋完成後,則不在此限。

 

三、甲方如委託乙方銷售時,乙方代為處理簽約、各期款項收取及交屋等相關事宜,甲

方同意提供售出金額之1100 費用(含營業作業管銷費用,但不含銷售之仲介費

用,仲介費用另與銷售公司協議),作為乙方之報酬。甲方同意將銷售建物所得款

項,逐筆存於信託銀行專戶(利息歸甲方所有),於扣除甲方應負擔之稅費,於該戶

交屋後一併結算後,始得領取。

 

第十二條:施工規定及變更設計

一、乙方應依政府核准之圖說及有關法令,並配合本契約有關建材與設備所訂材料、

規格及結構施工。建築執照取得後,在不損及甲方權益原則下,甲方授權乙方得

自行辦理變更設計。

 

二、施工期限,甲方得隨時查驗工地,若發現乙方有未依規定施工情事,經甲方以書

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於限期內改善,不得推諉拒絕。

 

三、正式開工前,甲方如欲變更設計,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欲變更之內容,並經乙方同

意後,始得辦理。工程變更如涉及追加減帳,應於交屋時一併結清。

第十三條:施工安全保證

    本大樓工程自開工日起至完工日止,乙方應負責管理工地及工人,並對四鄰房屋、

    人員及財務安全妥當維護,如有任何意外事件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十四條:建築期限及逾期完工處理

一、本大樓結構工程,乙方應依建管單位核發之建造執照期限內申報開工日,並於核定

之完工期限內竣工。

 

二、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本合建大樓工程(即取得使用執照)時,每逾一日乙方應賠償

甲方「按甲方分得房屋部份依法定工程造價11000計算之金額」。但有下列情事發

生,致影響營造工程時,其經過時日不作逾期日數計算:

(一)經甲乙雙方同意而變更之項目者,自要求變更日起至變更工程核准日之期間。

(二)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者,經乙方要求並取得甲方同意者,其同意之期間。

(三)遇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以及該事故之存續期間。

 

第十五條:交屋

一、乙方應於本大樓使用執照核發日起120日內(含水電接通),將甲方應得之房屋以

書面通知甲方辦理交屋手續,甲方應於接到乙方交屋通知日起10日內與乙方完成

交屋,同時繳清應負擔之費用,逾期視為甲方已驗收工程品質無誤,即日起乙方不

負保管責任。

 

二、本大樓共同使用部份之相關公共設施,乙方應於通知甲方交屋日起90日內全部完

成,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工程未完成為由,拒絕繳清應負擔之費用。

 

三、為提升本大樓之環境品質暨維護社區公益與住戶權益,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本大樓使

用執照取得後,在使用執照核准範圍外,再增添或修改大樓部份公共設施或設備。

 

四、甲方同意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應負擔所分得房屋之水電費、公共水電費及管理費。

 

  五、甲方委託乙方而售出之房屋及車位,相關交屋手續,甲方同意全權委由乙方與購買

    客戶辦理。售出戶之交屋條件及負擔費用,以銷售契約之內容為準。

  

  六、乙方於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起,就本大樓主要結構部份保固15年(但不包括門窗之

  玻璃、電器及自來水之配件等,依交屋時乙方提供客戶之保固書為準),其他設備

  類保固1年,保固期限如有施工不良,乙方負責無償修護或更換,但如因甲方使用

  不當、人為破壞或人為耗損品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害,則不

  在此限。

 

第十六條:契約轉讓

一、雙方依本契約所享有之各項權利及所負擔之各項義務,非經對方之書面同意,不得

轉讓第三人(但本大樓開工前,乙方倘轉讓本約全部或部份權利義務予其關係企業

者,不在此限)。

 

二、任一方違反前項約定所為之轉讓,其轉讓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十七條:違約罰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實公平原則遵守本契約各項約定,如有違反,應按下列各項約定

辦理之。

一、倘甲方有違約情事,經乙方催告後,甲方仍未改善者,乙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

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含:乙方已投入本大樓之工程設計費、材料費、

施工費等相關工程費用、乙方因而須給付本基地其他地主或本大樓承包廠商之違約

金或賠償費、乙方因辦理房地銷售所投入之相關管銷費用)與所失之利益(即乙方履

行本約所預期取得之利潤);或甲方將所持有全部合建土地,以公告現值出售予本

合建基地之共有地主(或乙方),以利本大樓興建順行。

 

二、倘乙方有違約情事或連續無故停工達3個月以上,經甲方定期催告10日後,乙方

仍未復工者,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與本基地其他地主共同接收乙方已完成

之全部工程,並要求乙方將尚未使用之一切書類歸還予甲方。但如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一)因甲方未依本約規定繳付有關證件或稅費。

(二)因甲方要求變更而遲延工程進行。

(三)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地變、人禍或都市計畫變更、政府禁建等其他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工程者。

(四)因本基地其他地主違約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者。

 

第十八條:解除契約

    本合建契約如因法令限制、建築法令變更、容積率變動實施限建或遭政府主管機關

    變更或徵收做為公共設施用地致本基地無法按簽訂本約時之法令條件建築時,乙方

    得與甲方協議變更合作條件,協議不成本約解除。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契約通知

    日起15日內將乙方代出甲方支出費用及合建保證金無息一次交付乙方。

 

第十九條:特約事項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表本大樓之全體起造人,於本大樓領得使用執照後,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甲方並同意乙方得逕行製作推舉

乙方擔任召集人之同意文書並以甲方名義於該文書上用印。

二、有關本大樓公共設施之點交、大樓管理公司之聘任、住戶規約之訂定、共有部份之

分管約定、第一次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大樓管理費之收繳方式以及增添修改社區公

共設施等事項,甲方同意委由乙方全權統籌規畫,並依乙方銷售本大樓房屋所訂

定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相關住戶規約規定,遵守適用於甲方依本約所分得

之房屋,以維護社區整體環境,甲方絕無異議。

 

三、甲方於出售其所分得之房屋時,應將本條各項約定意旨載明於房屋買賣契約,並要

求買受人應遵守之。

 

第二十條:契約繼受效力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承受人、繼承人、受益人、受贈指定人及法定代理

     人或指定起造名義人,均具同等約束效力,屬有效之權利義務行使者。

 

第二十一條:意思送達

     雙方所為之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住址掛號為之,如變更住址

     時,負有通知對方之義務,如有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如因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以郵局發出招領郵政信函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審轄法院

     本約之附件視為合建契約之一部份,同具拘束效力,本約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

     願本合作立場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依風俗習慣及誠實信用之原則公平解釋辦理

     之,若有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合約份數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即生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各無反悔,特立本合約正本壹式

     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附件:

   附件一:建材與設備說明。

   附件二:甲方提供之合作興建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附件三:保證金支付及退還明細表。

   附件四:代刻印章委託書正本。

   附件五:各區地號總表及全區地籍圖影本。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建材設備說明

◎結構

   本大樓結構經專業技師及電腦精確計算,並經由專家審核整體結構採用鋼筋混凝土

   (R.C.)建造。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時效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所

   頒發之建築技術規則及CNS要求之安全標準設計施工。

 

◎外觀 

   外飾建材採花崗石,搭配金屬飾板、強化玻璃及丁掛磚,氣派典雅、精緻巂永且現

   代品味。

 

◎景觀

   本案空地部份將配合地型、地貎聘請專業設計師塑造環境,進行景觀美化。

 

◎門廳

   本大樓入口採金屬大樓鑲崁強化玻璃,牆面、地坪舖貼石材搭配木作,平頂採用藝術

   天花板及照明,二樓以上電梯門廳地坪及牆面採用石材搭配木作。

 

◎門窗

   1.玄關:住家採用金屬烤漆或鑄鋁玄關門搭配進口豪華門鎖及不銹鋼門檻。

   2.室內:臥室內特選藝術木紋門扇,搭配實木門框並附水平鎖、門止、不銹鋼活頁;

       浴室門扇採藝術門扇;浴室、廚房均配裝不銹鋼門檻。

   3.鋁門窗:採用YKK或中華、力霸、大同等㊣字標記鋁料,落地窗附棋拉式紗窗;鋁

        窗附紗窗(在密閉實驗室中,阻斷音源可達25db)。

 

◎室內裝修

   1.地坪部份:客、餐廳、臥室採60×60cm拋光石英磚或紫檀木、柚木企口海島型木地

                 板(三吋寬、亂尺舖設),廚房採拋光石英磚,浴廁舖設拋光石英磚;客

         、餐廳及臥室附踢腳板。

   2.牆面部份:客、餐廳、臥室均刷ICI乳膠漆,廚房、浴廁貼拋光石英磚。

   3.坪面部份:客、餐廳、臥室均刷ICI乳膠漆,廚房、浴廁為矽酸鈣板面刷ICI漆處

                  理。

   4.內牆部份:採用輕質隔間。

 

◎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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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劉爸費心,將合約打成電子檔,一萬字以上喔!
請有意修改合約者,下載修改,且要回傳寄給我喔!


   土地合建契約書

 

            土地提供: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建契約人                              茲為雙方合

      投資興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作興建房屋事宜,由甲方提供建築用地,乙方提供興建資金,在可建範圍內以都巾更新方式做

最有效之利用為原則規劃,達成下列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土地標示

一、本合建土地共包括:坐落台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開發基地範圍(詳附件五:

全區地籍圖影本及各分區地號總表)(以下簡稱開發基地範圍)。甲方同意乙方得因

開發之時程需要為增加、或減少、或分割本地段土地,逕為劃定都市更新範圍,因

開發之需界定基地範圍(劃定之基地範圍實際面積,仍依地政機關謄本所列為準)。

二、合建興建土地標示:

甲方提供所有土地全部(含計劃道路用地)予乙方合作興建本住宅大樓及連同本基

地內之原有建物予乙方拆除。其確實之土地、建物標示及面積【詳附件二:甲方提

供所有之合作興建土地(含計劃道路用地)(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建物標示(建物

登記謄本影本)】(以下建稱本基地)。

 

第二條:合作方式

一、甲方提供合建土地作為建築基地,乙方負責出資、規劃、設計、請照、施工、營造

等事宜,雙方採合建分屋方式執行,實際設計樓層依申請建造執照為準;建材與設

備詳附件一:建材與設備說明。

二、甲方所有參與本案都市更新及涵蓋於開發基地範圍內之計劃道路用地,同意由本案

乙方委託之都更顧問公司代為辦理土地捐贈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不論提供之土地

是否因而獲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該計畫道路用地均受本合建契約之拘束。如因該

計畫道路用地捐贈而獲得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時,該獎勵容積亦視為甲方共同參與本

基地之合建,並與乙方依第三條房地分配原則辦理。

三、甲方提供所有之計劃道路用地,如無法獲致獎勵容積,則乙方同意,於本合建案完

成後將該土地返還與甲方。如因本案都巾更新而需變更原甲方所有計劃道路用地位

置時,甲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房地車位分配原則

一、雙方同意合建之分配原則,採價值分配方式;即甲方提供之本基地土地,由乙方就

可興建之建物及車位計算之全部價值,由甲方分得價值55,乙方分得價值45﹪,

並以選屋會議時乙方所提出之建物車位價值為準。

 

二、建物分配

(一)雙方同意本大樓房屋,包含基準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樓地板面積採價值分配

方式;甲方依本約第一條第二款所提供之土地可興建之建物坪數(含主建物、附

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份,以建物登記簿上記載之面積為準),其分得建物價值坪數

如下:甲方分得55﹪,乙方分得45(包含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樓

地板面積)。

 

三、車位分配

(一)雙方同意本大樓之汽車停車位採價值方式分配。甲方全體分得應設置停車位價值

     55,乙方分得應設置停車位價值45(包含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

     樓地板面積)。

(二)甲方依本約第一條第二款所提供之土地佔本基地之權值比例分配上開應設置停車

位之車位價值。選取方式依本約第四條之約定處理。本大樓規劃之室內機車停車

空間,全部面積計入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甲、乙雙方不再另行分配。

 

四、上述建物及車位分配原則,如係可歸屬於個別地主或乙方之原因所獲致之獎勵容積

(容積移入、計劃道路用地捐贈.......等),應屬該個別地主或乙方所獲取之個別獎勵

容積,仍應參予本案之合建;但該獲取之獎勵容積僅該個別地主與乙方有權按本條

房地分配及車位分配原則拆分。至於其他非屬個別地主與乙方個別所獲取之獎勵容

積,則甲方均有權參與分配。

 

五、本條房地車位分配原則,如因建造執照核准或因法令條正,致建物坪數、停車位數

有所增加,雙方同意仍應按上述方式分配之,包含基準容積面積、及其他獎勵容積

面積,但減少時亦同。

 

六、土地分配

本合建大樓汽車停車位應持分之土地,按每一車位持分本基地總面積1/10000方式

辦理登記,其餘之土地,由本大樓全部房屋,按各房屋主、附屬建物面積(含獎勵

面積)佔本大樓全部主、附屬建物面積(含獎勵面積)總和之比例分攤,計算各房

屋持分。雙方依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所分配取得之房屋坪數與車位數量,應按

上開原則綜合計算分配應持分之土地。

 

七、本大樓房屋與車位之價值,甲方同意依乙方於選屋會議時所提出之房屋與車位價格

表為準。

 

八、一樓空地及屋頂平台或其他共有部份之使用方式,依乙方之設計規劃為準,並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四條:選屋及選車位原則

一、雙方同意,本基地之選屋及選車位原則,係按甲方參與合建土地之坐落位置之該區

域內選取之,不得跨區選取,各區基地位置參照附件五。

 

二、乙方得視本基地開發進度,決定選屋會議之時機。並於通知甲方召開選屋會議時,

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各戶面積表(含價格表)及車位表(含價格表),供甲方各地主進

行選屋及選車位會議之分配。雙方同意由甲方地主共同進行選屋,其選屋方式如下:

(一)甲方與本基地其他地主先以抽籤方式抽取「順序籤」,再按「順序籤」之號碼順序

123……..)由小至大依次進行選屋及選位。

  (二)如甲方或其他甲方不克出席選屋會議者,應出具委託書(附本人印鑑證明或法人

     登記事項抄錄本)委託他人代為出席選屋,倘未能出席且未委託他人出席者,則

     由乙方敦請當地里長或市議員代為抽取「順序籤」。

  (三)於依序進行選屋及選車位時,倘輪至該順序籤序號之地主選擇,惟經唱號三次

 該地主仍未出面者,則視同放棄該次選屋權,其選屋次序即調整至最末號,並由

 次一順序籤序號之地主續行選屋。倘出席之地主選屋完畢,仍有地主未出席選屋

 者,則由當地里長或市議員按該等地主原選屋次序,依序代為以抽籤方式完成選

 屋及選位。

(四)甲方或其委託代表於選屋會議未出席或進行中途離席,致未能親自選屋者,視為

未曾出席,應比照前款約定辦理完成選屋及選位。

(五)甲方之選屋及選位如係以本條約第三款由當地里長或市議員代為抽籤方式完成,

視為甲方親自所為。

(六)甲方於選定房屋及車位後,應即簽署選取房屋、車位及找補金額之確認文件交予

乙方存查憑辦。

(七)前款應由甲方簽署之確認分屋同意書,如係依本條項第五款規定,由當地里長或

市議員代為選屋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同意上述代選之房

屋或另選取未被選取之房屋,完成簽署。逾期仍未完成簽署者,則由乙方按原代選

之房屋予以分配,甲方絕無異議。

 

  三、甲方及本基地其他地主於選屋(或選位)時,應以參與合建土地之坐落位置區域集

中整戶(或整個車位)為原則,如有不足一戶或超過一戶時,雙方同意依乙方於選屋

會議上所定之各戶及各車位價格之金額互為找補。

 

第五條:建築保證金月租金與搬遷補償費(單位:新台幣/元)

一、保證金支付:本契約保證金乙方同意依甲方所提供之土地每坪新台幣30,000元,支

付甲方履約保證金,其給付及退還方式如下:(詳附件三:保證金支付及退還明細表)

(一)保證金共分三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簽約完成時,乙方應按保證金總額16支付予甲方兌領並於甲方辦理產

 

    權信託完成時再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6

第二期:完成都巾更新審議、建造執照核准、甲方點交房地予乙戶完成之日起10

        日內乙方應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3

第三期:申報開工日起10日內,乙方應支付甲方保證金總額13

(二)保證金共分三期退還乙方。

第一期:本大樓一樓底版完成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13

第二期:本大樓結構體(上樑)完成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

    13

第三期:本大樓使用執照核發日起10日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總額13

 

二、保證金支付及退還,雙方不得假藉任何理由不付(退)或少付(退),如有遲延,每

逾一日按日息11000 計算,付予對方作為遲延懲罰性違約金至清償日為止,若逾

30日以上,則每逾一日按日息21000 計算,以作為遲延懲罰性違約金給付對方至

清償日為止。

 

三、建築保證金之給付及退還需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以接獲通知後第15日為前款

違約金之計算起始日。

 

四、乙方同意本案合作期間,針對甲方有保存登記之建物提供租金補貼;以該建物坐落

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不含道路用地),每坪土地補貼月租金新台幣1,000元整予

甲方。上開月租金補貼於甲方完成點交房地予乙方之月份起至使用執照核發之月份

止。

 

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搬遷期限內搬遷。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遷並點交地上物時,針對

甲方有保存登記之建物,每戶補貼搬遷費新台幣30,000元整予甲方。

 

第六條:建築規劃

一、雙方同意在本約第一條之合建基地範圍上,依建築法令許可,配合相關獎勵容積規

劃方式設計興建合建大樓,該建照圖樣須知會甲方,如甲方有變更意見,得在符合

建管法令與工程常規及確保本基地整體地主利益之前提下與乙方協商,如經雙方同

意則調整之,並由乙方依法申請建照變更。但本基地半數以上之地主已表認可者,

則甲方應同意配合之。

 

二、乙方應於本基地申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立即聘請建築師規劃設計,甲方應無條件

提供相關文件配合辦理。

 

三、本約之建築標準,如因政府法令變更,則乙方應依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規畫建築。

 

四、乙方應確實依照建築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圖說施工。

 

五、甲方於簽定合建契約時應同時簽訂都市更新同意書(包含劃定同意書、概要同意書、

事業計畫同意書)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相關用印,交由乙方於本基地整合完

成後指定建築師進行都市更新審議、建築規劃設計、提出申請建造執照等相關事宜

(雙方簽約同時甲方需繳付身份證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水費單、電費

單、瓦斯單繳費收據正本)。

  

六、甲方應於都市更新審議准準後(實際時間依乙方通知),並於通知日起30日內將全

部地上物騰空(舊屋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並同時將土地點交予乙方管理及使

用。

 

第七條:起造人名義

一、雙方同意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以乙方為起造人。乙方應於建照執照核發後30日內,

依第八條第二項約定,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受託人。

 

二、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乙枚(詳附件四:代刻印章委託書),並同意交由乙方保管及

使用,但乙方僅得使用該印章於本約有關申辦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執照、使

用執照、水電、申請門牌、產權登記等相關事務之用,不得將本授權印章使用於本

約前述約定以外之用途,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並應對甲方

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前項代刻之印章甲方不得中途主張無效或作廢,但乙方逾越授權範圍使用該印章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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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09/02/19/320-2411088.htm


請詳見網址內容說明
感謝劉爸提供
首泰不是基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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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
RC不能蓋高樓,
而是蓋到21層的RC建築,在載重層層累積下,
那柱子可能會大到1.2M*1.2M以上,
跨距較大點的甚至要到1.5M*1.5M以上,
那麼大的柱子自然嚴重影響室內可用空間和隔間情況。







一般辦公大樓用戶頂多能接受室內有
1M*1M柱子的,
如果再大很多公司可能都不想買不想租了﹔
所以超過20層的就經濟而言應該用SRCSC
有效減低構材尺寸問題又能兼顧韌性抗震。
SRC
是日本率先採用的技術,在歐美,鋼骨就是鋼骨,RC就是RC
歐美發展鋼骨建築已經有百年歷史,
但亞洲國家也才不過五十多年,
剛開始亞洲人普遍不太適應純鋼骨外包封版的做法,
廠房、辦公、商業建築還能接受純鋼骨(SC)構造的,
但若用來作住宅,總有摸來讓人有不踏實的感覺,
亞洲營建技術最好的日本人才開發結合兩者特性的構造,
就是在鋼骨外層再另外配鋼筋並灌漿同時作保護層,
好處是具有鋼骨構造及RC構造的優點,
柱子強度高則柱斷面減小可使整個建築重量變輕,
因而其受地震力的影響也因此變小,
RC構造特性則減少純鋼骨建築受側向力時變形過大問題,
純鋼骨的高層建築地震來時搖晃程度可比RC構造利害的多。
而台灣的建築營造技術向來師法日本,
心理因素、地震因素和營造因素類似的情況下,
自然比較能接受並且採用這種方法了。
SC
SRC構造本來成本就比RC構造來得高,這無庸置疑,
至於消費者接不接受,那純粹是個人的選擇性問題。
921地震後因為很多結構學者和媒體炒作鋼骨構造話題,
所以現在民眾和建商也開始接受住宅用SCSRC的了。


SRC = 鋼骨+鋼筋混凝土的混和構造

RC與SRC結構,哪個較耐震?

 

這麼說好了,
低樓層的房子主要是靠剛性抗震,
高樓層的房子主要是靠韌性抗震。

由RC造的房子剛性較大,搖晃的位移量小,
因為RC是較為硬脆的結構材性質,變形大RC就會脆裂,
所以需以更大的剛性硬碰硬來吸收地震能量,
牆壁(剪力牆
隔間牆都重要)在RC構造就變得很重要,
因為可使建築物的剛硬度(剛性
勁度)增大。

由鋼骨造的房子則韌性較佳,搖晃的位移量大,
它的特性是靠搖晃較大幅度來抵銷地震水平利的能量,
但是助教高樓層的會因為搖晃大而不太舒服,
因為搖晃變形大所以牆壁也容易裂但主結構可保沒事。

以大家在自然界常見的野草為例好了!

這樣說比較容易懂,
草長得又常又高(25CM高好了)的時候(樓層高)
那草通常就必須跟著風吹的韻律搖阿搖的,
藉著搖晃來抵銷水平風力的能量,草就不會吹倒或連根拔起,
但是你如果拿剪刀把草剪成只剩三分之一長度(8CM高好了)
那只剩下半段的草大概就不會去搖了,
而是以本身該下半段的硬度直接去抵抗風力﹔
建築物結構要選用何種型式去對抗水平力(地震,風力)
得看建築細長比例而定,平面一樣但越高就代表細長比越大,
也就比較適合用韌性去處理,反之則否。

所以一般10層樓以下的房子適合用RC(鋼筋混凝土)的,
中高層建築(15-25)可用SRC(鋼骨鋼筋混凝土)的,
而超高層建築則適合用SC(鋼骨構造)的。

最近有看到一些6~8層樓的案子也宣傳是用SRC造來做賣點,
根本是既不經濟(用鋼骨會較貴)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只是成為建商拿來宣傳加價以及刺激買氣的噓頭,
而民眾因為地震怕了又不懂,加上被媒體及建商宣傳洗腦,
結果也一窩峰認為都要多花錢去買SRC的,
其實是掉入了建商的陷阱裡了。

http://space.uwants.com/html/30/2443430-189921.html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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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C = 鋼筋混凝土構造

SC = 純鋼骨構造

SRC = 鋼骨+鋼筋混凝土的混和構造

SRC是日本率先採用的技術,在歐美,鋼骨就是鋼骨,RC就是RC,歐美發展鋼骨建築已經有百年歷史,但亞洲國家也才不過五十多年,剛開始亞洲人普遍不太適應純鋼骨外包封版的做法,廠房、辦公、商業建築還能接受純鋼骨(SC)構造的,但若用來作住宅,總讓人有不踏實的感覺,亞洲營建技術最好的日本人才開發結合兩者特性的構造,就是在鋼骨外層再另外配鋼筋並灌漿同時作保護層,好處是具有鋼骨構造及RC構造的優點,柱子強度高則柱斷面減小可使整個建築重量變輕,因而其受地震力的影響也因此變小,而RC構造特性則減少純鋼骨建築受側向力時變形過大問題,純鋼骨的高層建築地震來時搖晃程度可比RC構造利害的多。

台灣的建築營造技術向來取法於日本,心理因素、地震因素和營造因素類似的情況下,自然比較能接受並且採用此種方法了。

SC或SRC構造本來成本就比RC構造來得高,至於消費者接不接受,純粹是個人的選擇性問題。


RC與SRC結構

低樓層的房子主要是靠剛性抗震,高樓層的房子主要是靠韌性抗震。

RC造的房子剛性較大,搖晃的位移量小,因為RC是較為硬脆的結構材性質,變形大RC就會脆裂,所以需以更大的剛性硬碰硬來吸收地震能量,牆壁(剪力牆、隔間牆都重要)在RC構造就變得很重要,因為可使建築物的剛硬度(剛性、勁度)增大。

由鋼骨造的房子則韌性較佳,搖晃的位移量大,它的特性是靠搖晃較大幅度來抵銷地震水平利的能量,但是助教高樓層的會因為搖晃大而不太舒服,因為搖晃變形大所以牆壁也容易裂但主結構可保沒事。


建築物結構要選用何種型式去對抗水平力(地震,風力),得看建築細長比例而定,平面一樣但越高就代表細長比越大,也就比較適合用韌性去處理,反之則否。

所以一般10層樓以下的房子適合用RC(鋼筋混凝土)的,中高層建築(15-25層)可用SRC(鋼骨鋼筋混凝土)的,而超高層建築則適合用SC(鋼骨構造)的。


有些6~8層樓的案子,宣傳是用SRC造來做賣點,根本是不經濟(用鋼骨會較貴)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是成為建商拿來宣傳加價以及刺激買氣的噓頭,而民眾因為921地震後就怕了,又不懂得結構 加上被媒體及建商宣傳洗腦,結果也一窩峰認為都要多花錢去買SRC的,其實是落入了建商的網裡。


RC結構 蓋到21層的RC建築,在載重層層累積下,那柱子可能會大到1.2M ~ 1.2M以上,跨距較大點的甚至要到1.5M ~ 1.5M以上,那麼大的柱子自然嚴重影響室內可用空間和隔間情況。

所以超過20層的就經濟考量應該用SRC或SC,有效減低構材尺寸問題又能兼顧韌性抗震。

 

SRC的建築,以整棟大樓之整體結構運動位移而言,搖晃位移幅度最大的是越高樓層越大,也就是說頂樓的振幅位移量最大,一樓為固定端(固著於基地上)所以搖晃位移最小。

就單一樓層而言,頂樓卻又是變形最小的。

因為地震力跟建築重量成正比,頂樓其該層結構體只要負擔該層重量所形成的側向作用力,負擔的力量小,又沒有其他因素的話 變形自然也就最小,

但一樓卻必須負擔其上所有樓層累加重量形成的側向作用力,因此以剪力而言,一樓自然受力最大。

地震倒掉的大樓大半都是一樓柱子被剪斷,柱子裡面的箍筋就是為了抵抗水平剪力的,當超過剪力負荷箍筋就會被拉開或扯斷,而混凝土這種硬脆物質的抗剪力並不好,一下就剪碎了,失去混凝土承受重直重量壓力的支撐,柱裡主鋼筋就會向外爆開並彎曲下來。

當然除剪力外,一樓也是承受彎矩作用力最大的樓層,自然也是最容易遭到破壞的樓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一樓也是最容易向外逃生的樓層呢!

各樓層本身的變形程度,除一樓很大之外,結構體的變形反曲點之樓層也會很大。

結構體不是薄薄的一層而已,它是整體式的剛體架構。當搖晃時結構之間互相有牽制作用,也就是中央樓層牆壁有時反而裂得很嚴重的原因。

綜合以上觀點 可以發現哪個區域都有其弱點和優點,必須以個案的設計來檢討綜合評估才會明白,並不是說有一個通則可以直接斷言的了。

該引用網站有圖:http://blog.xuite.net/yayagoo/blog/15595396

<�補充>

SC結構基本概念『SC』Steel Construction

使用純鋼骨,且不含鋼筋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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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劉爸將資料轉成簡報,若要看得更清楚,可另存成圖片觀看,非常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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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爸找到相關資料


24號黃先生於第二次互助會提到...住3變更為商3..經查引用法規須道路16米限制....因成福路都未達所以無法變更,請各位鄰居要了解請楚。
 
.引用........
http://www.dba.tcg.gov.tw/public/Attachment/87221122271.pdf

土地價值由低變高,根據「漲價歸公」精神,政府目前向獲利的地主或開發商收取回饋金;但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台北市政府昨天率先宣布大幅鬆綁商業開發的限制,將大幅降低回饋金,部分開發行為甚至可以免回饋,同時在建蔽率方面也大幅放寬,是否衝擊都市環境品質?以及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可以討論!」
台北市這項規定是讓第三種住宅區(住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特別區(商三特)時,回饋金的平均降幅達到50%,原本「住三」變為「商三特」,依照土地公告現值的增值差異情形,一律要回饋其中的15%~35%,落實漲價歸公的精神,不過,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說,這項作法歷經不景氣的洗禮,已漸受民間的詬病。
都發局表示,回饋金規定是在民國84年訂定,當年景氣好,土地變更程序不如現在繁複,目前住變商必須先公告讓「社區」參與,一旦有居民反對,變數頗多,即使變更通過,還要繳交高額的回饋金,「這麼多限制,做生意變得很辛苦」,都發局官員反映商界的心聲,部分學者專家也贊同調降回饋金比例,因此都發局才做成決定。
除了少繳回饋金,變成商業用地的建地也擁有更多的發展權;住三的容積率225%,建蔽率45%,可蓋5層樓;商三用地的容積率高達560%,建蔽率65%,可蓋9層樓,因此,凡是被畫入住變商的建地,可多出8成的發展空間,「漲幅」不小。都發局說,住變商的容積率將有條件放寬,基地面積必須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容積率才能由225%拉高到560%,在此規模以下仍維持原來225%。

(四)土管第10 條第3 項住宅區容積率加級地區面寬未達16m 者容積率計算疑義
答:因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並未授權本府對於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情形特殊者另訂容積加級之規定,據此,有關容積加級之認定仍應依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0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倘建築基地雖為「第3-2 種住宅區」,因其面臨較寬計畫道路之面寬未達16 公尺以上,依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0 條第3 項規定,其容積率仍應依「第3 種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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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劉爸辛勞紀錄(憑記憶喔!因無錄音啦!)


  成福路改建戶互助會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 98年2月6() 晚上730

地點:成福路1808

主持人:張小姐

出席人:36人以上

一、引言及自我介紹:22弄張小姐、56弄張太太、37號陳太太、58弄劉先生、17弄葉小姐

我是張○○,住22弄○號,感謝大家參加,希望凝聚大家的力量,提出問題來討論,一次又一次的整合,我們希望為全體爭取合理的利益。

二、確認議程:報告調查表結果、首泰回應事項說明、成立委員會、推舉委員。

三、報告事項:

1、張小姐報告調查表結果:

共有156戶,以了解98戶意向。僅知已簽約18戶同意改建54戶,佔55%。反對改建29戶,佔30%

無意見者15戶,佔15%。條件不好,希望爭取更多 38%。合約不合理,改善再簽  32%。沒有委員會監督不簽 32%。喜歡住透天厝 21%。搬遷費太少,租金太少 24%。若多數住戶同意,則同意改建  23%。無論如何都不同意改建 2%。我想改建,但目前不同意 21%。若條約改善,我願意改建32%。換一家建設公司吧 10%

2、劉先生提出首泰回應事項的說明:詳見前次部落格文章

合約內有3種蓋房子的方式有15樓、15-18樓、23樓方式,而附件有5種蓋法:如維持原貌、面向成德國中、面向南港國宅等方式,希望大家能挑出喜歡的方式,讓建商朝著我們要的方式走。

四、討論事項:

147弄縱先生:我們都更分配條件好嗎?為何只有地主55建商45

先生回應:我們可以找鄰近的都更案例來做比較,如忠孝醫院對面案例及首泰興華街對面案例及南港軟體園區後面等,自然就知道差別在哪,簡單講大概住三就是5545-5564分法,當然合約內容要仔細詳讀選擇合理條件,不合理刪除。

224號黃先生:現在不是蓋房子時機,金融風暴還不知要倒幾家建商,要基本保障說清楚再說,如限定完工期限及起造時間。要有履約保證金,萬一蓋不下去,房子拆了,那怎麼辦?建商要能提供相當金額復原金額。說明會工程造價每坪15萬也太離譜,約7萬左右,要有保證金擔保。

先生回應:

(1)完工期限如合約14條,每日工程造價1/1000

(2)起造時間動工時間:沒辦法訂,收到建商保證金、搬遷費,租屋費...沒道理拖。

(3)比較好的方式是比照忠孝醫院對面案例做,負買回,提供房價相等金額,按工程進度返還價金。以我家24坪蓋2層樓 × 每坪5萬才240萬,一定能蓋回原來風貌,但我不僅希望如此,要有較安全保障方式較妥。

362弄姚伯伯:合約16條提到轉換關係企業不在此限,應該限制,不然發生轉賣等問題。

先生回應:會適時發文給首泰請他們回應

445弄何建築師:希望首泰問題一次說清處,把牙膏一次擠出來。

先生回應:這是我希望的,請將您的專業知識及問題提供給互助會來推行

562弄胡小姐:委員會的合法性討論。

姚伯伯回應:我們今天來多少人,就都是互助委員,重點是我們要凝聚向心力及力量,爭取大家的福利,不要讓首泰一一瓦解。

太太回應:因人數無法全員到齊,我們不成立委員會,我們就是互助會,各位就是互助會成員,每次就要請各位相互聯繫,讓更多住戶願意站出來,一起成長。

6、張小姐:介紹各弄住戶,請大家共同攜手合作,從點到線到面,每一位都是互助會成員,儘量讓社區團結。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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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泰分區分人和住戶座談


今天晚上七時30分,我們幾位進入接待中心。
因今天是首泰約B區住戶座談
B區只有我去參加
邀了其他區幾位前往

接待的人員是吳副理和李襄理
他們很中肯的解釋和說明
希望了解前半年雙方接觸的情形

接下來也有不同的人員
邀請不同區住戶座談
如C區是週六
D區是週日等

今天吳副理解釋了價值分配
也表示將逐條來將合約討論並修正

我想
98新年過後是個新開始

我們住戶明天也要開會了
希望能有更多的鄰居來參加

既然
要改建者佔多數
那麼
就把改建合約修正好
讓雙方利益達到平衡點
才是雙贏
才是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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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得知98戶的意向



121巷24~54號已交者:24.28.32.33.37.41.48.52.54
17弄未交者:4.5.6.9.10.13
22弄未交者:8.18.20.22.26.
43弄未交者:11
45弄未交者:9  
47弄未交者:2.4.5.6.7.8.9.11
49弄未交者:2.3.10.14
56弄未交者:13.15 
58弄未交者:8.9.11.15.18.
60弄未交者:2.4.6.10.13.16.17.21
62弄未交者:2.12.

僅知已簽約18戶
同意改建54戶,佔55%
反對改建29戶,佔30%
無意見者15戶,佔15%
條件不好,希望爭取更多 38%
合約不合理,改善再簽  32%
沒有委員會監督不簽 32%
喜歡住透天厝 21%
搬遷費太少,租金太少 24%
若多數住戶同意,則同意改建  23%
無論如何都不同意改建 2%
我想改建,但目前不同意 21%
若條約改善,我願意改建  32%
換一家建設公司吧 10%

以上是調查表意見的統計,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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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各位社區鄰居,經過調查之後,顯示多數的住戶對於社區改建抱有期許,為了更有效的彙集住戶意見,爭取最有利的條件,以統籌進行改建事宜,此時正是成立改建委員會的最佳時機,歡迎各位鄉親踴躍準時出席。

l        目的:成立成福路改建互助委員會

l        時間:2/6星期五晚上730

l        地點:成福路1808

l        議程:

一、        報告上次調查結果(含住戶的意見與專長)

二、        首泰回應事項說明。

三、        成立成福路改建互助委員會,並推舉各巷弄委員。

四、        臨時動議。

五、        散會

成福路改建互助委員籌備會敬啟

聯絡人:張小姐
相關訊息張貼於部落格:http://blog.sina.com.tw/minyhome/

電子郵件:minyhome@mail2000.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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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6星期五晚上7:30


地點:成福路180巷8號
討論議題:
1.成立成福路改建互助委員會
2.選舉委員(各弄代表)
3.調查結果公佈
4.住戶的意見與專長
5.委員分工
希望大家鼓勵鄰居前往開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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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圖檔,現由劉爸重新打字後,再張貼一次文字檔。


成福路改建住戶委員會備忘錄
           
97年12月26日文號:0001

受文者:     首泰建設                                              
         
           
發文者:成福路改建住戶委員會
一、        主旨:
本社區改建會經97/12/23會議討論,住戶提出疑義問題懇請 首泰建設回覆相關問題。
二、        說明:
住戶提問如下:
1.    信託不是簽了就有保障,萬一建商因故不能繼續完工、違約時,銀行能出面、限時接管整個工程,並依原合約履行完成嗎?
A:建商如因故不能完工,違約時,所營造完成建築之部份,將依合建契約全數被地主沒收。因本案係由地主將土地信託與信託銀行,建商將營造建築資金提前撥入信託銀行共同興建,另於建商取得建築執照後將起造權信託與信託銀行同意委託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因此營造廠於完成每一階段工程,申請建商撥付工程款時,均應先經建商之監造機制驗收完妥後再將驗收單匯整交予公正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複驗合格用印完妥後,信託銀行始會撥款與營造廠,故每一階段均有為地主利益之監造撥款機制,不會有建商蓋到一半倒閉,營造廠之工程款尚未請領的情形發生,因此建商既未欠營造廠任何工程款,營造廠對所完成工作的建築物則無任何可予以扣押的權利。基上,倘若建商違約,由於整體工程的進行所有權利依信託機制均係屬於銀行管理,故並無所謂接管問題,地主可於沒收後,再依信託契約約定之續建機制,委由銀行出面,另行發包與合格廠商,繼續依約履行完成本建案。且一定會有建商願意接手繼續完成的;此乃因金額最大且最困難的連續壁、地下室工程或免震工程都已經完成,剩餘的工程輕而易舉,沒有不承接的理由。
 
住戶意見:1.希望找公營銀行比較有保障2.受益人為住戶比較保障3.合約與信託分開簽,無法監          督實際條款(詳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2.      合約書內容,辦理信託所生之費用雙方分配比例分擔,但合建說明書是乙方付擔,到底是如何,經上次會議說明98/6/30前完成送件乙方負責,是有點困難,其費用是多少,請回覆。
A:1.合建說明書係誤植,應以合約書為準。之前建商開發之都更案信託費用並無按季收取0.15%,   都是建商與銀行談妥一定金額,還可以跟銀行經理溝通信託費用的數額。但近來可能係因金融海嘯的影響,普遍金融機構都廣闢財源,因此許多銀行都將辦理都市更新的費用提高很多,目前一般信託銀行收費標準分為1.簽約金-以簽約戶數,每戶收取6000元。2.信託費-以土地之公告現值0.15%按季收取。
  2.此筆信託費用如由建商單一負擔可謂負擔不少,所以必須要等到一定比例之住戶都簽訂合建     契約後(達都更門檻),並於都市更新計畫權利變更審議完成時再與銀行辦理信託,屆時因地主及建商均可預期搬遷時間,所花費之信託費用亦可降至最低。
 
住戶意見:合約前後矛盾,一個不須負擔,一個要負擔一半,說明會又說98/6/30前件乙方負責,         那又是不太可能,希望首泰拿出誠意(詳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3.      一樓及屋頂為公設部份,是要做些什麼並沒有說明,應說明清楚列於合約內。
A:公設,就是公共設施,舉凡交誼廳、圖書館、游泳池、SPA會館、桌球室、撞球室、KTV、管  理中心、兒童遊憩室等等都屬之,但這類設施,哪些是地主希望建商來做,或那些最好不要做,均會與合建地主討論後,採少數服從多數方式定案,所以沒有辦法清楚列於合約內。但在此要闡明的是,公設一定是大家所共有的,建商絕對不會將公設劃定給某等定人使用或約定給某專人專用,且一定係合於法令所規範的,不會是違章建築。相關條文可以查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意見:說清楚列於合約,這是我們要的(詳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4.      合建說明書最後說明為,日後乙方銷售合約所載不同,以日後乙方銷售為準等於說前面表列之內容只是參考而已,應該改為只能高於原建材級結構之方案。
A:此部份請地主不用擔心,建材的採用是有可能有多項選擇,就好像皮包一樣,有名牌佨諸如  LA、GUCCI;有市場牌「夢特嬌」,衣服也是一樣有ARMANI、BURBERRY;有市場牌「小YG」,首泰 要賣地區性最貴的房子,銷售對象會選擇向首泰購買,與首泰都選用高檔的建材有關。所以首泰與地主合建,分回的房子都是要在市場上出售的,不可能選用扺檔的建材來賣高價的房屋,畢竟首泰已經是建築界的LV,不可能再降檔次變成市場牌,首泰的口碑不是一天兩天所 建立的,經營者也絕不容許多年累積的精品形象,因為貴地主的這一個案子而毀滅,所以請地主放心。
 
住戶意見:如果能高於建材之方案,那當然沒意見,但希望大樣建材寫清楚免日後爭議(詳細如          下次會議討論)
5.      合約施工規定,變更設計建材及結構已授權乙方自行辦理變更,應該改為依設計合約精神,只能高於建材級結構之方案,且須經甲方同意。
A:如果僅是建材單一部份需經甲方同意是可行的,但建材材質的高低,有時也不是品牌及單價就可以比較,有一些可能是因為設計的因素須選擇此一品牌或此一檔次;建商比較擔心的是如果某些建材必須尊重設計大師的設計風格,屆時還必須請地主裁量,這樣子就本末倒置了,就好像打官司要委託給專業律師一樣,不可能自己看兩本書就上法院替人訴訟。所以有些絛款的設計,尚地主能以尊重專業、完全信任,充份授權的心態來處理本合建案,其餘回答同4.
 
住戶意見:變更設計結構那可嚴重,若25樓增高為27樓呢?所以變更結構應該經過住戶同意(詳          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6.      合約選屋會討出價格表,訂高價等於車位地下1、2層及屋子高樓層都優於建商,應該訂出合理價格或優惠地主等辦法。
A:1.本建案是價值分,定高價不會優於建商,所有的價值的45%是屬於建商的,55%是屬於地主     的,因此,所有的價值假設是1億,則建商僅可能取得4500萬,地主取得5500萬,是不會有將房子高樓層定價高就是等於優於建商的問題,因為是以全案價值來拆分45%、55%比例的。
   2.選屋係以各樓層的定價加總後的平均價格,比方說建商將2-5樓定價50萬一坪,6-10樓定   價52萬一坪,11-15樓定價53萬一坪,16-20樓定價55萬一坪,20-25樓定價58萬一坪, 26-28樓定價60萬一坪,29樓定價62萬一坪,30樓定價65萬一坪,如此平均價格為加總 2-30層樓各樓層的單價後為1597萬,為計算平均價格必須再除以29=55萬,地主即以55萬*各地主所得分配的坪數來選屋。
  3.承前,如本棟樓係每戶70坪型的房子,則頂樓30樓的售價為65*70=4550萬元,2樓的售價為3500萬。例如周伯伯有21坪的土地,每坪土地假設可以分配3.46坪建物,則本案周伯伯可以分得72.66坪的房子,此時,周伯伯就以72.66*55=3996.3萬元的價值來選屋,倘若周伯伯選20樓70坪的房子定價為70*55萬=3850萬元,則建商須找補3996.3-3850=146.3萬元與周伯伯;倘若周伯伯選25樓70坪的房子定價為70*58=4060萬,則周伯伯尚需補給建商63.7萬元。
 
住戶意見:訂出價格表是多剝一層住戶皮,既然是合建最公平是(公平一起抽籤),試想我有80坪因景觀戶訂高價,所以我只能實際補差價換來50坪,多不划算(詳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7.      建築採RC制震構造,其抗震給級,柱子中間加裝隔震器須要常更換造旁大花費,可以請專業廠商說明。
A:1.免震建築,簡單的說就是在大樓的各各樑柱上裝設一個鉛辛塊阻尼器,材質係由橡膠與鉛辛     塊組合而成(即一層橡膠一層鉛辛塊,由下而上堆疊而成)當地震來的時候,鉛遇熱能即溶化成液態,地震結束後,則回復原狀。此種建築工法為日本普遍採用,台灣許多高級建築物也多有採用此種工法。目前得知抗震級數可以將7級的地震減化成2-3級,也可以減化垂直的地震將其轉換成水平的搖晃。
   2.在日本,採用免震工法的目的,主要是在強烈地震來時,除可以避免建築物倒塌外,亦可以  爭取更多的逃生時間。
   3.目前請教日本專業廠商的說明,此種免震工法,只要不是人為的破壞(如火災毀壞),通常     50年都不會損壞,因此妥善保養,是不會花費龐大費用的。
 
住戶意見:專業廠商解答疑慮,因為房子不是住10年20年(詳細如下次會議討論)
8.      原合約樓梯階梯舖設橡皮地板會期限退化,建議用止滑磁磚。
A:遵照住戶指示辦理。
 
住戶意見:感謝配合                   簽收:首泰建設12/30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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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有想法,也有很多人具備專業能力,希望大家一起來為社區貢獻力量。


121巷24號 黃先生
反對改建,大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清楚法令。二哥在中央銀行上班。本人從事營造業、建築業、機電、設備、材料很了解,可提供專業諮詢。
◎17弄3號1樓 朱先生:
改建是好事,本社區當初亦是建商尚未完工即關門倒閉,若是再發生類似情況對大家都不好。建議成立委員會、監督及協調相關事宜,並定期舉行社區住戶大會,集思廣意。
◎17弄15號1樓 葉小姐:
1、若地主想再買一戶,有何優惠折扣可爭取?
2、空調問題: 可多詢問其他預售建設公司,室內機是否也是贈送? (首泰只送室外主機)
3、最重要應是信託問題,很多住戶覺得現在經濟不景氣,將財產交給首泰怕有危險,所以合約要保障住戶。
0105mail
謝謝妳們的熱心,相信在您們的熱心社區的改建事務,大家都會感受的到。
這幾天放假有在銀行工作的親戚來家作客,與他提及社區改建事情及研究合約書內容,他有建議幾件事情,可供參考,如下列:
(1) 他提到最近受金融風暴,各營建材料都下跌,如:「鋼鐵 」跌到只剩三分之一價,是我們可以跟建商談判籌碼,建商於發包工程預算下降應將福利給地主戶。(此項可請社區營造事業專業人士將各營建材料現在價格,列表說明以與建商談判時之附件。
(2) 與建商談條件時,是否可請談判高手與建商洽談,如:談到分配坪數時,假設大家覺得應為1坪換 5時,要從 1換 6.5去跟建商談,若建商評估不認同,大家再各退讓一些坪數再去談。(因建商應有他們設定的底線,若大家都不爭取,他們就按都更獎例給的坪數,給大家,所謂「會吵的小孩有糖吃」,更何況我們出土地耶,台北市現在寸土寸金,要找到我們社區附近那麼多綠地真的很難,他們應該會把握吧!
(3) 再來是與那些不同意改建之屋主,委員會是否可提供:【建築物建材的使用年限】,社區建築物房子建材都應該有 30年以上了,即使外觀再怎麼整修多漂亮,結構體還是原來建築物,安全性都要評估了,地震時是否要小心了。還有【社區的安全及社區環境整潔衛生整潔】,現在巷弄狗屎太多造成環境污染,改建後有管委會管理門禁,把關住戶的安全,及管理環境衛生整潔,大家生活品質提昇了。以及 【停車位】問題,因現在大家巷弄狹小並不是每一戶都可以在自家門口停車,改建後每戶至少會分配一個車位,就可解決一位難求之問題。(但還可以跟建商談爭取分配更多的車位,以造福社區地主囉!)
以上是一些建議,希望這社區住戶大家能共同努力,將大家的生活品質提昇,謝謝您們,辛苦了,新年快樂!
◎22弄6號 邱先生
現在房子不算老舊,不需急著改建,何況改建後的管理費,所費不少,無法過活,故一動不如一靜,再等十年後再談。
    22弄14號 李林太太 大兒子為國宅科退休課長
朋友原為五樓共10戶,跟建商合建,土地持分僅9平,改建15樓,分配到80坪房子,3個停車位,及倉庫一間。若能根此建商合建,不受都更限制,那持分會增加。   
43弄1號 邱先生 反對改建,大型車輛進出,無完整配套動線。
45弄6號 程小姐
         已簽約同意改建。因社區老舊、環境差、安全危慮。建議條件可在詳細說明,爭取以大原則為主,老舊社區及安全問題請考量,不要喪失可改建的機會。
◎45弄7號 洪小姐:合約內容有些部份不夠清楚、明白。
4512何先生可提供專業諮詢,曾擔任建築師、營造廠主任技師。建築構造以S.RC.建築
◎47弄3號 楊先生:
改建樓層太高,擔心抗震能力。願意提供坪數、請協助試算改建後所換得之坪數及所需費用。
491先生具建築規劃專業
◎49弄8號 于先生 可多家比較
56弄9號 黃先生 反對改建,等景氣好些再改建較好。
◎58弄2號 王先生
1、甲、乙雙方出資比率及分配比率應對等,建商造價應透明合理,並可受公評為宜。
2、所有都市更新舉辦公聽會、更新計劃書類等18項表明事項,均以書類說明及依據,作為參考。
3、沒有委員會監督,不採個人簽署同意。
4、建請參酌其他案例,擇優參考。
◎58弄3號 吳小姐 建議不可蓋太高
◎58弄6號 黃先生 我的意見1坪3坪半以下不同意,最少3坪半以上再談。
◎58弄13號 林先生 具合建實務經驗
5814簡小姐具銀行信託及完工續建保證專業
本案信託銀行,請選公營銀行,例如士地銀行等,工程查核及續建完工保証請選具營色彩的建經公司,例如中國建經公司等。
◎58弄16號 卞小姐(毛英女兒)
        願意協助聯繫,爭取時效性。已簽約,因環境老舊差勁。現在建商雖非最合理,但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若條件更好,更支持。建議公佈調查表統計結果。
◎58弄17號 孫小姐 政治動盪不安、經濟蕭條、三五年後再談改建吧!
◎60弄1號 陳先生 遺憾未參與第一次籌備會會議,感謝主辦人熱心服務,盼未來能一同參與,不知何處可獲知籌備會下次開會時間?
◎60弄9號 蔣先生:請盡快選出代表,我們60弄代表,我選19號的周太太。
◎60弄18號 蕭先生 反對改建
請列出改建的理由與不改建的理由(可選五項)。自己的天與自己的地,小孩在巷弄間遊戲很安全。若真要住大樓可賣掉現成的去買新家就好了。本社區可發展特色。
◎60弄19號 萬先生 希望合約能註明實際可獲得的室內坪數。
◎62弄1號 胡先生:
    盼速邀請專業人士,速組委員會或聘請律師與建商洽談。
624陳先生:可提供交通動線與運輸規劃
1、建設公司應提供確切改建後換算坪數比例(含實坪與公設),讓住戶實際了解本身權益及甲乙雙方分攤的合理性。(目前甲方55%、乙方45%,依據為何? 合理性?)
2、正式籌組本社區權益互助委員會,就土地合建契約、信託約定內容及建商承諾事項等內容逐一檢視,凝聚社區共識與建商協議,並取得建商約定承諾,先確定所有權益事項,才有進入實質改建階段的意義與價值。
3、權益互助委員會在社區改建中扮演關鍵角色,如何組成且具有代表性?委員會運作機制如何? 應優先加以律定,方能幫社區把關,爭取最大的權益。
◎62弄5號 胡先生:
在市塲開會時,本人曾提住戶管委會之建構,但建設公司以其是將來的事推託。目前應是建立住戶權益互助委員會的時機,共同團結、爭取最大的利益及最安全的保障,才值得改建。謝謝!!
◎62弄10號 方先生:
先確認公設比。委員會須經全體住戶1/2以上同意,始得成立。委員代表由各巷弄推舉一人,以求公平、意見充份表達。
◎62弄11號 姚先生:社區委員會成立後,開會時再提出。
◎62弄14號 林小姐:
建商投資總金額應有明確的計算數字,以便與住戶土地總市值之金額比較,作出合理之分配比例。契約若成立後,無論開工前、後,均不應有轉讓全部或部份權利義務予其關係企業,以免日後責任歸屬不清、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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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晚上我們收到了建商的回應說明


我們第一次全體住戶開會是97/12/23
第一次給建商公文是97/12/26
我們收到回應是98/1/23
距前次開會剛好一個月

我們幾位即刻開會討論(包括58弄劉爸、56弄張媽媽媳婦、17弄葉小姐、22弄張老師)
討論結果
決定2月6日星期五晚上8時開會
將分發全部住戶開會通知(至遲2/1前發給)
預定成立成福路改建戶權益互助委員會
選舉熱心人士擔任委員

感謝熱心的劉爸熬夜製作,將建商回應掃描並做簡單的說明如下:
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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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表統計結果說明


已知13戶簽約   
同意改建者47戶   
反對改建者27戶   
無意見者15戶   
條件不好,希望爭取更多:37戶   
合約不合理,改善再簽:31戶   
沒有委員會監督不簽:31戶   
喜歡住透天厝:21戶   
搬遷費太少,租金太少:24戶   
若多數住戶同意,則同意改建:23戶   
無論如何都不同意改建:2戶   
我想改建,但目前不同意:21戶
若條約改善,我願意改建:31戶
換一家建設公司吧:10戶

實際的統計表將刪去姓名與電話
公布在巷弄公佈欄徵信
若有錯誤也可再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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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消費券時碰到鄰居們


真好
今天碰到三位鄰居,都留下了電子郵件,共有20位了。
鄭先生表示
至少要三分之二同意改建才有的談吧!
江先生已簽約,表示想把合約收回來。
看見62弄的陳先生
感謝他如此熱心,積極的收調查表。

我想要把部落格網址和電子郵件製成A4一張
張貼在巷弄裡的小公布欄
讓更多人可經由網站互通訊息

不過
似乎多數人都不太積極
我本想過
趁今天發消費券
可待在教室外
讓住戶抄電子郵件、網址

但是
還是沒這樣做

一二個人要把這麼大的社區人士聚攏在一起
真是不太容易

繼續再把統計表作完吧

請大家還是盡些力
了解未交的鄰居意願
盡量再增加些人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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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選項,逐一統計後,可能才是真的想法吧!


謝謝姚先生的鼓勵

目前為止,我只收到兩份回函
一是您的,希望趕快成立委員會,另一份則表示至少要收到三分之二,才有必要舉開。
其他人均未表示意見。
共有18人有Email,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目前仍在進行資料擅打彙整
想請各巷弄人員,了解未交者意願,再回報,麻煩各位了。

121巷24~54號已交者:24.28.32.37.48.54 請國鑫和敏蕙催交
17弄未交者:4.5.6.9.10.13 請憶如催交
22弄未交者:8.16.18.20.22.24.26.由敏華催交
43弄未交者:11
45弄未交者:9  45和47弄請清宇、千婷、容禎催交
47弄未交者:2.4.5.6.7.8.9.11
49弄未交者:2.3.10.14 請欣翰、士華、國榮催交
56弄未交者:13.15 43和56弄請張媽媽再催
58弄未交者:8.9.11.15.18.請白松、玉樹、素錦、英英、健強再催交
60弄未交者:2.4.6.10.13.16.17.21 請樹青再催交
62弄未交者:2.12.13.15.17.18 請星豪、錦齡催交

自121巷24號起至62弄,共有157戶,還有66戶未表態。
48戶表示同意、26戶表示反對、17戶表示無意見,共有91戶表示意見。
其實調查表裡有10個選項,逐一統計後,可能才是真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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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是否要開第二次會了。


本巷已有16戶用信箱連絡,也有部落格了,歡迎各位互相連絡。
 現在進行的工作是由敏蕙將全部資料建檔,看能否全部公開?但需要一兩週吧!
 已有87戶回應,其中46戶同意改建,25戶反對,16戶未表明。
 是否要開第二次的會了呢?或是在收更齊全後,再說呢?
 大家可以想想,並在部落格上回應,這樣就大家都可以看見了。
 謝謝大家幫忙,若是你知道哪些戶的意見,也請告知ㄛ!有Email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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